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全面振兴,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委统战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山东省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创建工作的通知》及《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创建工作。
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创建工作与民族乡村脱贫攻坚巩固提升相衔接,把带动少数民族群众持续增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省选择10-20个民族村,着力打造一批符合本地区特点、形式多样的民族乡村振兴模式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省民族乡村振兴战略健康有序进行。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创建工作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的办法,创建工作满 1 年后,对达标的认定为省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对示范效果不显著、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并撤销创建资格。
省民族宗教委将加大对参加全省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创建的地方的扶持力度,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同时,在推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时,把乡村振兴示范民族村创建单位作为优先推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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