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在济南召开。省民族宗教委主任马传凯出席座谈会并讲话,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武林中主持座谈会。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侨外委、省政协民宗委、济南市民族宗教局、全省性五大宗教团体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从不同角度就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条例》作了交流发言。
马传凯强调,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宗教工作历史上的一件大事。部署推动新修订《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意义重大。要把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全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在切实提高认识、抓好宣传培训、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执法水平等四个方面下功夫,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把《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全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省委统战部二处四级调研员杨雷:贯彻实施好新修订《条例》,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条例》即将施行,学习宣传贯彻好新修订《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领域的重点工作。
省人大民侨外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斌:新修订《条例》的顺利通过,是省民族宗教委的一件大事,也是省人大民侨外委员会的一件大事,更是全省宗教界的一件大事。要切实组织好学习辅导,学习《条例》要与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政策法规理论水平。
省政协民宗委副主任张丽波:新修订《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基本遵循。省政协民宗委将组织好民族宗教界委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解读。建议在新修订《条例》实施过程中,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济南市民族宗教局局长于红:新修订《条例》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适应了新时代;二是内容更全面、针对性更强;三是新增条款体现了权威性。在新修订《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组织各县区民宗局、各宗教团体组织原文学习新条例,对新增加的内容加强解读、理解、研究,记牢常用条款。同时,要充分利用权力清单制度、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宗教联合执法机制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山东省伊协会长王树理:省伊协班子成员要率先带头学习,并把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作为省伊协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在全省伊斯兰教界营造学习宣传贯彻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全省“卧尔兹”巡回演讲,在全省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中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进我省伊斯兰教工作法治化进程。
山东省道协会长张诚达: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主旨,推动全省道教界利用各种渠道做好《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并且要依据《条例》全面梳理内部相关规章制度,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认真全面执行《条例》,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道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和全省人民一道,为我省的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山东省佛协会长释仁昌: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来临之际,新修订的《条例》也将实施,这是山东宗教界的一大盛事,体现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坚定意志,表达了广大宗教界希望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愿望。省佛教协会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进一步增强佛教界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用《条例》来指导全省各级佛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工作,保障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天主教两会副主任吕培森:通过《条例》的修订,我们看到了省委、省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新修订的《条例》把“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了进去,从中可以看到政府对宗教中国化的重视。山东省天主教从历史到现在,一直很重视中国化,积极适应国情,融入中国文化。我们将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山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委会主任高明:新《条例》立足全省宗教实际,广泛开展调研,切实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着重解决了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时回应了宗教界反应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宗教工作中亟需明确的问题。省基督教两会计划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对新修订《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引导教职人员及山东神学院师生深刻领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据悉,新修订《条例》已于今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5条。新修订《条例》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切实为全省宗教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强化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报告。二是提出了宗教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定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规范了宗教院校管理,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四是强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保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五是强化了对宗教商业化现象的治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六是规范了外国人在本省内宗教的活动,规定外国人在本省内进行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